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促字第179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促字第17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促字第1799號債權人 汪佳琪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 姜硯宸 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表明利息起算日、請求之利率、未提出催告函及回執或提出通訊軟體之對話紀錄(請求債務人還款),經本院民國110年2月23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
110年3月8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3月24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3月24日
書記官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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