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除字第143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6年度除字第1431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422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6年5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5月3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陳心弘┌────────────────────────────────────────────────┐│附表:96年度除字第1431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001│鼎頡科技有限公司│台灣中小企業銀行新│96年1月1日│60,000元│AU0000000││││徐筱薇│店分行│││││├──┼─────────┼─────────┼──────┼─────────┼─────┼──┤│002│和平交通有限公司│華泰商業銀行古亭分│96年1月15日│33,600元│AB0000000││││ 李宜臻 │行│││││└──┴─────────┴─────────┴──────┴─────────┴─────┴──┘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6年5月31日
書記官許博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