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除字第1444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除字第144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6年度除字第1444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3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6年4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5月3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陶亞琴┌────────────────────────────────────────────────────────┐│附表:96年度除字第1444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001│泰美印刷設計有限公│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95年12月31日│12,778元│0000000││││司│限公司新店分行│││││├──┼─────────┼─────────┼───────────┼─────────┼────────┼──┤│002│興晶實業股份有限公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95年12月15日│3,461元│0000000││││司冉淑芬│份有限公司新店分行│││││└──┴─────────┴─────────┴───────────┴─────────┴────────┴──┘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6年5月31日
書記官林詩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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