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27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2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確認重整債權不存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271號原告雅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
丙○○乙○○上列原告與被告InventiveInternationalCo.Ltd.(BVI)間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原告請求美金伍佰叁拾萬捌仟肆佰伍拾伍元玖角捌元,按起訴當日即97年
6月11日臺灣銀行牌告美金現金賣出匯率為新臺幣(下同)30.56200元,則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壹億陸仟貳佰貳拾叁萬柒仟零叁拾貳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佰叁拾柒萬壹仟貳佰肆拾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6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瑜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6月24日
書記官李秀蘊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