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167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16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674號原告 戴世祐 訴訟代理人 包盛顥 律師複代理人 林逸晉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龍巖股份有限公司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893,6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6,7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7月2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杜慧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7月23日
書記官陳玉瓊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