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交聲字第240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交聲字第24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交管條例聲異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99年度交聲字第2400號原處分機關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板橋監理站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上列異議人即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板橋監理站民國99年7月7日所為之板監裁字第裁41-C00000000號處分,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駁回。
理由
一、原處分意旨略以: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於民國99年5月18日0時27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重型機車,行經臺北縣中和市○○路○○○號(原處分略載為「板南路」),因有「號牌不依指定位置懸掛」之違規行為,經臺北縣政府警察局中和第一分局中和派出所警員當場填製北縣警交大字第C00000000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予以舉發後,原處分機關於99年7月7日以板監裁字第裁41-C00000000號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2條第1項第7款、第2項之規定,裁處罰鍰新臺幣(下同)5,40
0元,並吊銷汽車牌照。
二、異議意旨略以:由舉發員警於現場拍攝之照片4張(編號1至4)檢視,伊之車牌並無違背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1條第1項第3款「明顯適當位置」之規定,且如編號2照片所示,無論由後上方或正後方皆無影響他人判讀車輛號碼之虞。此外,如伊所附照片中另一車號000-000號重型機車之車牌懸掛位置、角度與伊之車輛皆相同,仍可判讀該車之車牌號碼,為此聲明異議,請求撤銷原處分云云。
三、按汽車已領有號牌而未懸掛或不依指定位置懸掛,處汽車所有人3,600元以上10,800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行駛,牌照並吊銷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2條第1項第7款、第2項後段定有明文。上開條例所稱之汽車,包含機器腳踏車在內,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條第8款亦有明文。次按機器腳踏車號牌每車1面,懸掛位置除原設有固定位置外,應正面懸掛於車輛後端之明顯適當位置,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92條第1項授權訂定之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1條第1項第3款亦有明文。由此可知,機車號牌之懸掛,當非僅懸掛於機車後端為已足,尚須其懸掛之角度、方向、位置,於該車輛行進中可達令他人得以清楚辨識該牌號之程度時,方符上揭規定意旨所指之「明顯適當位置」。
四、經查:
(一)異議人於99年5月18日0時27分許,騎乘車號000-000號重型機車,行經臺北縣中和市○○路○○○號,經臺北縣政府警察局中和第一分局中和派出所員警當場攔停並以號牌不依指定位置懸掛(翹牌)為由製單舉發等事實,為異議人所不爭執,並有臺北縣政府警察局北縣警交大字第C00000000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原處分機關99年7月7日板監裁字第裁41-C00000000號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臺北縣政府警察局中和第一分局99年6月17日北縣警中一交字第0990021947號函、臺北縣政府警察局中和第一分局受理違反交通管理事件被通知人申訴理由查詢表各1份、現場採證及原廠車輛照片共4張附卷可稽,是此部分之事實堪予認定。
(二)異議人雖辯稱:該號牌之位置並無影響他人判讀車輛號碼之虞云云。惟機車於行駛中,其號牌係辨識車籍之最重要依據,異議人之上開重型機車號牌係以尾部向上傾斜約達60度(即號牌與路面平行線之夾角僅約30度)方式懸掛於座墊尾部,有上揭編號4之採證照片在卷可憑。該車於靜止狀態時(如編號2之採證照片),雖可於近距離清楚辨識號牌,然因該號牌傾斜之角度已達約60度,故該車於行進間,依正常平行目視之狀態,必嚴重影響位於機車後方之交通執勤員警或一般用路人辨視該機車之號牌,自難認異議人上揭機車號牌之懸掛方式,與交通安全規則所規定之號牌應懸掛車輛後端之「明顯適當位置」之規定相符。
(三)異議人另辯稱:伊所附照片中另一車之車牌懸掛位置、角度與伊之車輛皆相同,仍可判讀該車之車牌號碼云云。惟觀以異議人於該照片中以紅筆圈註之重型機車,並無法知悉該車懸掛號牌之角度與本案系爭違規車輛之懸掛角度相同,且經檢視該車號牌,僅可辨識出該號牌上「B、J、8、5」四字,無法完整辨識出該號牌係如異議人所言之「BJY-859」,益徵號碼向上翹起確會增加他人判讀號牌之困難,是異議人上開所辯亦不足採。
五、綜上所述,異議人即受處分人於上揭時、地確有號牌不依指定位置懸掛之違規行為,是原處分機關援引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2條第1項第7款、第2項之規定,裁處罰鍰5,400元並吊銷汽車牌照,核無違誤,本件異議人之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19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8月30日
交通法庭法官陳昭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文儀中華民國99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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