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拍字第23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司拍字第2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拍字第239號聲請人 吳吉英 相對人 王德華 關係人 蔡耀銘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次按不動產所有人於設定抵押權後,將不動產讓與他人,其抵押權不因此受影響,亦為同法第867條所明定。
故抵押債權屆期未受清償時,抵押物縱已移轉第三人所有,債權人仍得追及行使抵押權。又上開規定,依同法第881條之17,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末按聲請拍賣抵押物係屬非訟事件,於最高限額抵押,法院祇須就抵押權人提出之文件為形式上審查,如認其抵押權已依法登記,並有抵押權登記擔保範圍之債權存在,且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即應為准許拍賣抵押物之裁定;至於法院所為准許與否之裁定,無確定實體法上法律關係存否之效力,債務人或抵押人對抵押債權及抵押權之存否如有爭執,應另循訴訟途徑以謀解決(最高法院94年度台抗字第631號、94年度台抗字第270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王德華於民國(下同)106年8月10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其及關係人即債務人蔡耀銘對聲請人所負借款等一切債務之清償,設定新臺幣(下同)300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予聲請人,並經登記在案。茲債務人蔡耀銘於106年8月8日與聲請人簽訂股份融資合約書,並簽發免除作成拒絕證書,面額600萬元之見票即付本票一張予聲請人,擔保聲請人就前開合約書對債務人蔡耀銘之債權,詎屆期未獲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查聲請人上開聲請,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及建築改良物抵押權設定契約書、股份融資合約書、本票一紙(以上均為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等件為證。又本院於107年4月19日發文通知債務人及相對人就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相對人表示債務人有承諾還款並已清償款項,不同意拍賣抵押物等語。惟查拍賣抵押物事件,係屬非訟事件,法院僅能為形式審查,縱相對人所稱屬實,能否以之對抗聲請人,亦屬實體事項之爭執,應經由實體訴訟程序,以謀求解決,尚非本件非訟程序所得審究。次查本件抵押權既已依法登記,又聲請人所提債權證明文件亦屬抵押權登記擔保範圍之債權,且該債權清償日期業已屆至,聲請人陳稱其仍未受清償,形式上合於實行抵押權之要件,從而,本件聲請人聲請拍賣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從而,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如持本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請一併檢附本裁定准許部分相對人收受裁定之送達證書影本提出於民事執行處。
五、關係人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關係人如主張擔保物權之設定係遭偽造或變造者,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得對擔保物權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如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1第2項準用同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5月15日
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高儀真┌─────────────────────────────────────────────────────────────┐│附表:107年度司拍字第239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範圍││├──┼───┼────┼───┼───┼────────┼─┼──────┼───────┼───────────────┤│001│新北市○○○區○○○段││386││41178.22│100000分之265││├──┼───┼────┼───┼───┼────────┼─┼──────┼───────┼───────────────┤│002│新北市○○○區○○○段││387││1507.49│100000分之164││├──┼───┼────┼───┼───┼────────┼─┼──────┼───────┼───────────────┤│003│新北市○○○區○○○段││388││3192.16│100000分之164││├──┼───┼────┼───┼───┼────────┼─┼──────┼───────┼───────────────┤│004│新北市○○○區○○○段││389││333.18│100000分之164││├──┼───┼────┼───┼───┼────────┼─┼──────┼───────┼───────────────┤│005│新北市○○○區○○○段││390││802.29│100000分之164││├──┼───┼────┼───┼───┼────────┼─┼──────┼───────┼───────────────┤│006│新北市○○○區○○○段││391││1337.97│100000分之164││├──┼───┼────┼───┼───┼────────┼─┼──────┼───────┼───────────────┤│007│新北市○○○區○○○段││393││1198.14│100000分之164││└──┴───┴────┴───┴───┴────────┴─┴──────┴───────┴───────────────┘┌──┬───┬───────┬───────┬───────┬─────────────────┬───┬────────┐│編││││建築式樣主│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建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要建築材料│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備考││││││││要建築材料│範圍│││號││││及房屋層數│合計│及用途│││├──┼───┼───────┼───────┼───────┼───────────┼─────┼───┼────────┤│001│3423│新北市○○區○○○○段○○○○號│鋼筋混凝土造│一層46.91│陽台4.77│1分之1│含共有部分持份││││祥路69巷54弄61│││二層47.97│雨遮1.89││││││號│││三層42.17││││││││││總面積137.05││││├──┼───┼───────┼───────┼───────┼───────────┼─────┼───┼────────┤│002│3441│新北市○○區○○○○段○○○○號│鋼筋混凝土造│地下一層7747.23││251分│含共有部分持份││││祥路67巷2號等│││地下二層1044.58││之1│││││(地下室地址證│││總面積8791.81│││││││明)│││││││├──┼───┼───────┼───────┼───────┼───────────┼─────┼───┼────────┤│003│3445│新北市○○區○○○○段○○○○號│鋼筋混凝土造│地下一層6.78││99867│含共有部分持份││││祥路67巷2號地│││││分之16│││││下一層│││││4││└──┴───┴───────┴───────┴───────┴───────────┴─────┴───┴────────┘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