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重訴字第1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重訴字第167號原告 蔣旻璟 法定代理人 蔣正雄 訴訟代理人 李宗炎 律師複代理人 謝錫深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五益塑膠企業有限公司等之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原告追加為新臺幣35,493,3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24,400元,尚欠新臺幣224,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之翌日起14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追加之訴。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弘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8日
書記官王惠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