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8年度訴字第12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8年訴字第1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盜匪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一二二號
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庚○○
己○○丁○○共同指定辯護人乙○被告戊○○右一人選任辯護人 林昆堃 被告丙○○
甲○○右一人選任辯護人 徐家福 右列被告因盜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二十四日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郭惠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淑貞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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