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526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52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訴字第5268號上訴人甲0000000上列上訴人因與時代通商大樓管理委員會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對於民國94年8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4年9月22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月26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10月18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詹文馨
法官張明輝法官傅中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4年10月18日
書記官池東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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