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4年訴字第2039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發明專利申請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4年度訴字第02039號原告美商‧3M新設資產公司代表人甲00000000訴訟代理人 黃章典 律師複代理人 張哲倫 律師訴訟代理人 陳長文 律師被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訴訟代理人 黃明智 代表人 蔡練生 (局長)上列當事人間因發明專利申請事件,業經本院於中華民國95年8月23日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定95年10月18日上午11時10分為言詞辯論期日,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9月6日
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徐瑞晃
法官蕭惠芳法官李得灶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9月11日
書記官陳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