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6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租佃爭議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693號原告丁○○
戊○○丙○○前列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江信賢 律師
蘇若龍 律師 蔡麗珠 律師複代理人 陳慈鳳 律師被告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南區辦事處臺南分處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甲○○被告庚○○訴訟代理人 施煜培 律師
施承典 律師被告己○○訴訟代理人 陳文忠 律師
蔡青芬 律師被告辛○○訴訟代理人施煜培律師
施承典律師被告癸○○○訴訟代理人壬○○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租佃爭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六年三月二十一日下午五時,在本院第十八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6年2月2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高如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6年2月27日
書記官彭建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