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消上易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消上易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1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消上易字第7號上訴人甲○○法定代理人乙○○
丁○○訴訟代理人 金學坪 律師
王令冠 律師被上訴人天下留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 邱六郎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97年3月21日上午10時1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再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2月15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張劍男
法官陳昆煇法官彭昭芬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2月15日
書記官丁華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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