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簡字第319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簡字第319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7年度簡字第3192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偵字第1433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安非他命吸食器貳個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部分除「九十六年度營毒偵字第六六0號」應更正為「九十六年度毒偵字第六六0號」、「於九十七年九月二十五日零時採尿」應更正為「於九十七年九月二十五日一時採尿」外,其餘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條、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敘述具體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97年11月18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張瑛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蔡志賢中華民國97年11月18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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