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8年司聲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聲字第2號聲請人乙○○相對人甲○○上列當事人間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玖仟捌佰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經本院九十八年度訴字第二十一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為第一審之裁判費新台幣玖仟捌佰元,並依民事訴訟法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中華民國98年7月31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施芳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華民國98年8月3日
法院書記官李俊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