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審交附民字第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審交附民字第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7年度審交附民字第3號原告 陳進修 被告 羅銘正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羅銘正為 林聖雄 所經營勝雄果菜行之送貨員,為從事駕駛業務之人。其於民國105年7月7日上午9時45分許,駕駛林聖雄所有之車號00-0000號自用小貨車,沿屏東縣○○鄉○○村○○街○○巷由南往北方向行駛,以時速約40公里之速度,行經位於屏東縣○○鄉○○村○○街○○巷○○號之勝雄果菜行前,原應注意汽車除遇突發狀況必須減速外,不得任意驟然減速、煞車或於車道中暫停。前車如須減速暫停,駕駛人應預先顯示燈光或手勢告知後車,而依其智識、能力及當時天候晴、日間自然光線、路面乾燥無缺陷、道路無障礙物、視距良好等情狀,並無任何不能注意之情形,竟疏未預先顯示燈光或手勢告知後車,待到達廣志街62巷15號前,方顯示左邊方向燈光,即驟然減速欲左轉進入勝雄果菜行,適告訴人陳進修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同向以時速50公里之速度行駛在被告所駕駛上開自用小貨車後方,亦應注意車前狀況,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竟疏未注意前車之行動,迨發現被告駕駛上開自用小貨車驟然減速及貿然左轉,遂閃煞不及而自後追撞該自用小貨車左後車尾,致人車倒地,告訴人因而受有左手肘擦挫傷、雙下肢多處擦挫傷及左足擦挫傷等傷害,依法請求被告賠償新臺幣(下同)16,000元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16,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則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
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被訴業務過失傷害案件,業由本院以106年度審交易字第274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有該刑事判決可參,依上開規定,原告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於法未合,自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7月24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鍾佩真
法官李佳容法官陳芸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7月24日
書記官陳恩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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