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299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1299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相對人即債務人 謝蓉蓉 相對人即債務人 謝勝英
一、債務人謝蓉蓉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佰叁拾陸萬叁仟壹佰玖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十日起至民國一百零七年八月十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六九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八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五三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八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六九,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三三八計算之違約金。若債權人對債務人謝蓉蓉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謝勝英向債權人為給付,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謝蓉蓉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叁萬叁仟零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八月十日起至民國一百零七年九月十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六九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九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五三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九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六九,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三三八計算之違約金。若債權人對債務人謝蓉蓉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謝勝英向債權人為給付,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謝蓉蓉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柒拾肆萬叁仟零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八月十日起至民國一百零七年九月十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六九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九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五三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九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六九,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三三八計算之違約金。若債權人對債務人謝蓉蓉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謝勝英向債權人為給付,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謝蓉蓉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玖仟柒佰玖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八月十日起至民國一百零七年九月十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六九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九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五三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九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六九,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三三八計算之違約金。若債權人對債務人謝蓉蓉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謝勝英向債權人為給付,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七、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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