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智易字第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著作權法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3年度智易字第6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孫蔚羽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偵字第2207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稱:被告孫蔚羽明知「結界女王」之動漫影片1部,為告訴人普威爾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享有著作財產權之視聽著作,未經告訴人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擅自重製或公開傳輸,且明知將指向上開動畫影片檔案之網路連結張貼於網際網路上,將使眾多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或授權之人,得藉以點選該網路連結非法觀看、下載上開著作,而侵害告訴人之著作財產權,竟基於以重製及公開傳輸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之犯意,未經告訴人之同意或授權,於不詳時間,在其新北市○○區○○路○○○巷○○號9樓住處內,利用電腦設備連接至網際網路,先透過不詳網站下載上開影片至其硬碟,再於民國100年2月9日,連線上網登入其申設、使用之無名小站部落格帳號「sayanywhisky」,將上開影片上傳至該部落格之網站空間內並建立超連結,提供不特定人得隨時進入該網頁,透過點選連結鏈下載或觀看上開影片檔案,而以此重製、公開傳輸方式侵害告訴人之著作財產權。嗣經告訴人職員 黃春貴 瀏覽網頁時查覺上情,並於102年4月17日檢具相關事證報警提告,因認被告係涉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之擅自以重製方法侵害著作財產權暨同法第92條之擅自以公開傳輸方法侵害著作財產權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告訴人告訴被告孫蔚羽違反著作權法案件,起訴書認被告所為,係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暨同法第92條擅自以公開傳輸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依同法第100條前段之規定,均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已於103年2月21日具狀撤回告訴,此有卷附之刑事聲請撤回告訴狀可憑,揆諸前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2月24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劉正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智慧財產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張羽誠中華民國103年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