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669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66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6693號聲請人即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桃園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等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如易科罰金,均以銀元參佰元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所犯附表所示等罪,分別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聲請人即受刑人以附表所示之犯罪,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所犯均合於減刑案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就減得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本院審核,其聲請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十條,修正後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修正前刑法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五十一條第五款,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23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袁雪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邱仲騏中華民國96年10月23日附表:
┌───────┬─────────────┬─────────────┐│編號│1│2│├───────┼─────────────┼─────────────┤│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八月│有期徒刑五月│├───────┼─────────────┼─────────────┤│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項│├───────┼─────────────┼─────────────┤│犯罪日期│九十五年六月十一日為警採尿│九十五年六月八日晚間六時│││回溯九十六小時內某時││├──┬────┼─────────────┼─────────────┤│最│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後├────┼─────────────┼─────────────┤│事│案號│九十五年度訴字第一七0一號│九十六年度上訴字第一五七二││實├────┼─────────────┼─────────────┤│審│判決日期│九十六年一月十八日│九十六年六月十五日│├──┼────┼─────────────┼─────────────┤│確│法院│同上案號│同上案號││定├────┼─────────────┼─────────────┤│判│案號││││決├────┼─────────────┼─────────────┤││確定日期│九十六年三月十二日│九十六年六月十五日│├──┴────┼─────────────┼─────────────┤│合於中華民國96│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後宣告之刑│有期徒刑肆月│有期徒刑貳月又拾伍日││期及罰金額│││├───────┼─────────────┼─────────────┤│易科罰金、易服│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同左││勞易之折算標準│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