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659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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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65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6594號聲請人即受刑人甲○○
(現於台灣臺北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強盜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二所示之罪,減刑詳如附表編號二所載,。與附表編號一所示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柒月。
理由
一、受刑人所犯附表所示等罪,分別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聲請人即受刑人以附表編號二所示之犯罪,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所犯合於減刑案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就減得之刑,與附表編號一所示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本院審核,其聲請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十一條、第十二條,修正後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23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袁雪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邱仲騏中華民國96年10月23日附表:
┌───────┬─────────────┬─────────────┐│編號│1│2│├───────┼─────────────┼─────────────┤│罪名│加重強盜│恐嚇取財未遂│├───────┼─────────────┼─────────────┤│宣告刑│有期徒刑柒年貳月│有期徒刑壹年│├───────┼─────────────┼─────────────┤│所犯法條│刑法第三百三十條第一項│刑法第三百四十六條第三項、││││第一項│├───────┼─────────────┼─────────────┤│犯罪日期│九十三年九月二十一日│九十三年九月二十四日│││││├──┬────┼─────────────┼─────────────┤│最│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同左案號││後├────┼─────────────┼─────────────┤│事│案號│九十五年度訴緝字第一八六│││實││號│││審├────┼─────────────┼─────────────┤││判決日期│九十六年三月十三日│九十六年三月十三日│├──┼────┼─────────────┼─────────────┤│確│法院│同上案號│同上案號││定├────┼─────────────┼─────────────┤│判│案號││││決├────┼─────────────┼─────────────┤││確定日期│九十六年五月二十三日│九十六年五月二十三日│├──┴────┼─────────────┼─────────────┤│合於中華民國96│不得減刑│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後宣告之刑││有期徒刑陸月││期及罰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