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中簡字第5933號
上訴人 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
於民國96年3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685,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
11,235元。此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
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鍾貴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