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165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16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11656號債權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法定代理人 郭永發 債務人 謝思凱
許明華
林宇傑 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高彩虹
一、㈠債務人謝思凱、許明華、林宇傑等應連帶給付債權人新台幣1,023,458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㈡債務人高彩虹應與債務人林宇傑連帶給付前項金額;㈢前二項之給付,如債務人已為全部或一部之給付者,其餘債務人就其履行之範圍內同免給付之義務,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聲請意旨如聲請狀。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1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四、債權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陳報債務人戶籍地以外,其他可資送達之地址,以利本命令合法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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