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46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4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463號原告 蕭銀河 被告賴㝓旭兼 賴洪瑞霙 之繼承人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賴㝓旭兼賴洪瑞霙之繼承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賴㝓旭兼賴洪瑞霙之繼承人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0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100,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99,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應於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1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呂仲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1月23日
書記官蕭佩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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