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9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927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昭德具保人王世德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109年度執字第1814號),本院於民國109年11月12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之主文欄「伍萬元」記載,應更正為「伍仟元」,及同裁定原本及其正本之聲請意旨欄「5萬元」記載,應更正為「5千元」。
理由
一、按裁判有誤寫、誤算,或類似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司法院釋字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程序,如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判之本旨者,準用之。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之主文欄「伍萬元」記載,顯係「伍仟元」之誤載,及同裁定原本及其正本之聲請意旨欄「5萬元」記載,顯為「5千元」之誤載,且此誤載之更正並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爰依法更正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1月23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林家賢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11月23日
書記官黃意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