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25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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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2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258號再審原告 黃啓良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間請求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惟查本件係就本院員 林簡易庭 105年度員簡字第256號、本院105年度簡上字第206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92,634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17條第1項、77-13條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再審原告僅繳新台幣1,000元,尚欠新台幣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再審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6年4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倩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4月26日
書記官王宣雄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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