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2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265號原告 施淑眞 上列原告與被告等間分割共有物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據以計算裁判費用。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6,610,14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66,538元。
二、陳報被繼承人 林謹之 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繼承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補正其繼承人為被告,並依被告人數附更正後之起訴狀繕本。
三、陳報原告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查明原告正確姓名究為「眞」?或土地登記謄本記載之「」?中華民國106年4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倩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4月26日
書記官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