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0年度易字第698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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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0年易字第69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年度易字第六九八號
公訴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二三三七號),經本院羅東簡易庭受理後,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移送前來,本院適用通常程序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詳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告訴人 張秋雲 告訴被告甲○○傷害案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認係觸犯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罪名,依同法第二百八十七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於羅東簡易庭當庭撤回告訴,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二條、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十七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郭淑珍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李明威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