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0年撤緩字第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撤銷緩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撤緩字第四八號
聲請人台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八十八年五月十一日以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一四四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八月,緩刑三年,並於八十八年六月十二日確定。詎受刑人不知悔改,於緩刑期內即八十九年一月二十八日之前四日內止,更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之施用毒品罪,經本院於八十九年三月十五日以八十九年度基簡字第二七四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五月,並於八十九年五月二十二日確定。受刑人於緩刑期內更犯罪,受前開有期徒刑之宣告,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等語。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甲○○上開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兩案件之判決正本二份、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等,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十七日
台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蔡岱霖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許世賢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