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審消債更字第9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審消債更字第9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審消債更字第915號聲請人甲○○代理人 徐豐益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財產及收入狀況之證明文件到院。
理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應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及其債權人、債務人清冊。第一項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1項其他要件或拒絕提出關係文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復為同條例第
8條、第46條所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惟其所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尚有不足,爰定期命補正如附表所示之證明文件,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附表:
1.請釋明無擔保債務還款計畫書中陽信銀行信用卡債權未列入債權人清冊之理由。如上開債權已清償完畢,請提出清償完畢證明文件。如尚未清償完畢,請將上開債權列入債權人清冊後,提出「更新後」債權人清冊。如上開債權已移轉民間資產公司,請提出債權移轉通知證明文件。
2.請提出債務人聲請前2年每月實際向各債權人清償之貸款數額及明細資料影本(含無擔保及有擔保債務清償明細,如存摺封面、存摺內頁、匯款或轉帳證明等;如聲請人未保留相關證據,請逕向最大債權銀行申請清償明細資料)。
3.聲請人於最近1個月內財團法人聯合徵信中心之綜合信用報告書(請注意:該綜合信用報告書為紅色聯單,且非前置協商專用聯徵中心債權人清冊,請勿申請錯誤)及債權人清冊(綠色聯單)【請注意:因聲請人原提出之聯徵中心文件已過於陳舊,故請重新申請後提出】。
4.聲請人如有其他財產如人壽保險單、投資型保險單、儲蓄型保險單、股票、基金或其他財產及收入,亦應併為陳明其種類之現值金額及提出證明文件影本。
5.98年1月迄今營業收入證明(如無法提出每月營業資料,請提出收入切結書)、並請附帶說明若無固定收入如准予更生,
扣除聲請人所述之必要生活費用後,其更生方案之每期清償數額為若干。
6.每月扶養 盧柳鶯 5000元支出證明資料影本及家族系統表。
7.聲請人之受扶養人盧柳鶯98年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96、97年綜合所得稅資料。
8.應分擔扶養義務人 朱萬化朱加賓朱芳亭 之98年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96、97年綜合所得稅資料。
9.聲請前2年內每月支出膳食費、電信費、水電費、瓦斯費、交通費證明資料影本。
10.其餘有不可歸責己之事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之相關證明文件(例如生病、非自願性失業等)。
11.聲請人「本人」於各金融機構最近2年使用之全部存摺影本
(含證券存摺),需附完整清晰內頁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及聲請前2年內之全民健保之投保資料(包括投保單位及投保金額)。
中華民國98年10月2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黃宏欽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10月21日
書記官葉姿敏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