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司票字第717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票字第71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票字第7177號聲請人寶揚財經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就各紙本票所欲請求之金額各為何(因聲請人非就據以請求之二紙本票均全額請求,故應釋明就各紙本票所欲請求之金額分別為何)。
中華民國98年10月27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辛福壽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0月27日
書記官呂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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