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84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8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29日

裁判案由:變更提存物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聲請人乙○○相對人中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00000000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聲字第844號變更提存物事件,聲請人聲請變換提存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九十六年度存字第四三六八號聲請人所提供之擔保物准以新台幣肆佰肆拾萬元之中華商業銀行東興分行可轉讓定期存單代之。
理由
一、按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准許其變換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遵本院96年裁全字第8002號假扣押裁定,提供現金新台幣440萬元以為擔保,並以96年度存字第4368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為免擔保提存期間利息損失,為此聲請變換提存物等語。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2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蓓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2月29日
書記官林蓮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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