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55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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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15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1558號上訴人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沈臨龍 被上訴人捷和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戴洪清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0年12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向第二審法院上訴,依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4規定加徵裁判費10分之5,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1年2月1日裁定,限令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1年2月5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紙在卷可稽,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2月2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哲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2月20日
書記官陳佳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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