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票字第160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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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票字第16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1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票字第1609號聲請人 陳家慶
2樓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陳韋霖 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正確之本票張數(「2張」或「4張」?)。
二、請分別釋明正確之票面金額、請求金額。
三、請提出附表(應註明發票日、票面金額、請求金額、到期日、利息起算日及請求利率)。
中華民國101年2月16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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