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0年度家上字第6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0年家上字第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家上字第64號上訴人即原告 李禹瑭 (原名 李佳玟 )訴訟代理人 李淑妃 律師
謝秋蘭 律師被上訴人即被告 李憲庭 訴訟代理人 康進益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1年3月28日上午10時在本院民事第三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2月22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蔡明宛法官曾錦昌法官魏式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2月22日
書記官戴育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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