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聲字第40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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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聲字第4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407號抗告人 莊榮兆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間再審之訴抗告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抗告人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0年12月29日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裁判費,經本院以裁定限期命其於5日內補正,抗告人業於民國101年2月13日收受該裁定正本,有卷附送達證書可憑(見本院卷第24頁);茲已逾限仍未遵期補正(見本院卷第25頁裁判費或訴狀查詢單),其抗告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101年2月22日
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官藍文祥
法官石有為法官楊絮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2月23日
書記官蔡慧娟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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