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侵上訴字第25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侵上訴字第2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侵上訴字第253號上訴人即被告 許文憲 選任辯護人 游蕙菁 律師(法律扶助律師)上訴人即被告 謝志清 選任辯護人 陳志勇 律師(法律扶助律師)上列上訴人等因妨害性自主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許文憲、謝志清羈押期間,均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三月十三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許文憲、謝志清前經本院認為均犯刑法第225條第1項之乘機性交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第101條之1第1項第2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100年10月13日執行羈押,嗣經第一次延長羈押,至101年3月12日,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均自101年3月13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2月22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李麗玲
法官賴邦元法官張江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胡新涓中華民國101年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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