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8年度監字第9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8年監字第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06日

裁判案由:改定子女監護權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監字第99號聲請人甲○○代理人 謝政達 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改定子女監護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陳報相對人及雙方子女在日本之居所地址,俾利囑託送達。
二、如聲請人未能依前項所示之方式補正,本院將裁定駁回本件聲請。
三、本件聯絡人:和股書記官高明正(聯絡電話00-0000000分機
312)。中華民國98年10月6日
家事法庭法官吳韻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0月9日
書記官高明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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