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8年司養聲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06日
裁判案由:收養認可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養聲字第10號聲請人丙○○聲請人乙○○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收養認可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本件辦理。
一、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乙○○父母(即甲○○、 彭林寬 )之戶籍謄本(請持本裁定至戶政事務所申請、記事欄勿省略)。
(二)聲請人乙○○父親(即彭林寬)同意聲請人被收養且經公證之證明文件。
二、如聲請人未能依前項所示之方式補正,本院將裁定駁回本件聲請。
中華民國98年10月6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易新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8年10月6日
書記官莊銘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