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8年交重附民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06日
裁判案由:因(刑事罪名)附帶民訴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甲○○
己○○戊○○丁○○丙○○共同訴訟代理人 籃健銘 律師被告乙○○上列被告因過失致人於死案件(98年度交訴字第18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本件被告乙○○被訴過失致人於死案,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0月6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陳世博
法官陳月雯法官林恒祺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0月7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