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重訴字第40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重訴字第4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重訴字第404號聲請人甲○○
15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聲請人即被告甲○○對於中華民國96年7月31日本院民事判決,聲請免為假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判決須於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有脫漏者,法院始應依聲請以判決補充之,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定有明文。
又「關於假執行之聲請,應於言詞辯論終結前為之。」、「法院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而未為宣告,或忽視假執行或免為假執行之聲請者,準用第233條之規定」同法第393條第1項、第394條亦規定甚明。
二、經查,聲請人即被告甲○○係於本院民國96年7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後,始於同年8月9日具狀聲請「願預供擔保或將請求標的物提存而免為假執行」之聲請,有其聲請狀上本院收文日期戳章在卷可參,依上開規定意旨,本院就前項聲請並不得予以審酌,是聲請人為免為假執行之聲請,不應准許。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5項、第95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8月1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清怡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6年8月15日
書記官王羽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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