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1335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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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133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促字第1335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楊梅 大鎮社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號之1法定代理人甲○○
號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二、提出聲請狀所述之證據一、二等文件。中華民國97年4月30日
民事庭法官范智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4月30日
書記官殷振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