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0年度建再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0年建再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建再字第2號再審原告 春宏 工程行法定代理人 林春彬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巨匠電氣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民國110年5月18日本院109年度建上易字第25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經核本件再審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78萬3967元,應徵再審裁判費8萬7481元,未據再審原告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再審裁判費,逾限即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1月29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楊國精
法官李立傑法官陳得利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譽澄中華民國110年11月29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