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建字第1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建字第101號上訴人即原告春宏工程行法定代理人 林春彬 被上訴人即被告巨匠電氣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珠蓮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於民國109年6月4日本院108年度建字第10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其上訴狀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復未繳納上訴裁判費。查如上訴人對第一審判決其敗訴部分係全部不服,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3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如上完整之上訴聲明,並按上訴聲明之訴訟標的金額,繳納第二審裁判費,如逾期不補正上訴聲明及繳納上訴裁判費,即駁回其上訴。
中華民國109年6月29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李慧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6月29日
書記官張雅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