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79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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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7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795號原告大奇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怡伶 原告與被告 洪美金 等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1,100元(計算式:1,500,000元+8,501,100元=10,001,1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8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7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吳保任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7日
書記官陳瑩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