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575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57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15754號債權人 謝在東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游子龍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提出退票理由單影本。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11年1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彥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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