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15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選任臨時管理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557號聲請人 林玉娟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旭強企業有限公司選任臨時管理人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用。查本件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收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9月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雅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9月5日
書記官廖宇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