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114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11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付保護管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1148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其安上列受刑人因公共危險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7年度執聲付字第21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其安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查受刑人張其安前因公共危險案件,先後經本院以106年度朴交簡字第67號、106年度交易字第167號、106年度交易字第200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6月併科罰金新臺幣2萬元、10月、8月確定,後二案並經本院以106年度聲字第1280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嗣經抗告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後,由該院以107年度抗字第50號裁定駁回抗告確定,上揭案件所處刑期移付接續執行在案。
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07年11月23日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7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李秋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7日
書記官林柑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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