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44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4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440號原告 趙芳蘡 被告 蔡旻蓉 上列原告與被告蔡旻蓉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10,137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7,8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應於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呂仲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7日
書記官吳念儒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