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南簡字第413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拾貳萬參仟參佰肆
拾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玖佰玖拾元,原告僅繳納新
臺幣壹仟元,尚需補繳新臺幣玖佰玖拾元,依民事訴訟法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
(臺南市○○路○段○○○號)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990元,逾期不
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田玉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劉紀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