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7年度北簡字第4246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上 訴 人 大展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
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3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4,27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新臺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
、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逕向本院(臺北市○○路○○○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陶亞琴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立俐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